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罚款25.788507万元
12月26日,据上海市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潘粤明因非法批准保健品,被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7.85.07亿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7.850.7亿元。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潘粤明被处以15分。2021 3月16日,委员会通过了一项任务,即录制一段60秒的视频,用于日常辅料饮料(绿色瓶子、健康食品、许可证编号:GSJZ G20041476)的商业推广,以及三幅飞机精致图像。
60秒的视频中包含了“我需要巨大的能量来补充身心,缓解疲劳,提高免疫力,每当我补充能量时都能补充能量”等独白,潘粤明拿着日常灌装品牌饮料,视频上贴着“潘粤明,日常灌装品牌最好的朋友”的标签;以上三个级别的精修形象分别是潘粤明的站姿和坐姿形象,他们持有日常饮品的日常完整品牌,并明确标记为“潘粤明”。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认为,潘粤明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和形式推荐和证明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是指除广告主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广告推荐和认证商品和服务。“这是一个广告代言人。
潘粤明以自己的名义和形式进行的上述保健食品推荐认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使用广告喇叭进行推荐认证。”这是一种非法的广告批准行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代表相关人员推荐和认证健康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广告代言的违法行为。鉴于上述广告持续时间短,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此外,调查发现,上海东浩贸易有限公司发布的健康食品广告未经审查,广告中也未明确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潘岳明的名字和形象被用来推荐和证明每天销售的全品牌(健康食品),这违反了《广告法》的许多规定。
上海市市场监管办公室做出了6。12月12日,上海东浩贸易有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停止发布非法广告,消除其影响,并对广告费用处以112.36亿元的一次性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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