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漏扫一块猪肉被超市罚2万,鄞州区三江超市四明中路店
近日,宁波市一家超市的一位老太太因在商店购物时未在自助结账处扫描75元猪肉块而被罚款2万元。奶奶的家人报警后,当地警方已调查并解决此事,超市方出具了谅解书,退还了老人支付的3000多元罚款。
律师认为,如果顾客故意逃避订单或多次“扫描失败”,可以认定为盗窃,但超市不是执法机构,无权对消费者处以罚款。
据业内人士介绍,自超市自助收银机普及以来,“漏扫”或漏单现象已普遍存在。一些超市试图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来降低超市的失窃率,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空白。
鄞州区三江超市思明中路店
顾客漏掉75元,超市罚款2万元
最近,网民宁波民生通过一个大众留言板投诉了电子电通。10月21日晚,当老人在宁波市鄞州区思明中路三江超市购物时,超市员工称这是盗窃,并罚款2万元,因为自助结账时没有扫描物品。老人向员工私人账户转账3000元,必要时签署合同,表示自愿。
自助收银和人工收银通道收银区思明中路分行三江超市
据《宁波日报》最新报道,超市员工在购物后阻止这位60岁网民的岳母离开三江超市思明中路店,发现价值75元的猪肉没有被扫描。随后,该店员工因未支付全部货款,对老人罚款2万元。老人很害怕,但无奈之下,他将手机上的3000元全部转到了员工的私人账户。
前述网络人士表示,这件事家人是在岳母要钱支付后续罚款时才知道的。
11月1日,吉姆的记者试图通过多个渠道联系老人及其家人,但没有得到回应。一名记者联系了三江在宁波的采购总部,另一半拒绝了采访,称透露具体情况很不舒服。鄞州市公安局中和派出所一名员工表示,该问题涉及商户和客户的隐私,案件不对外公开。
关于罚款,《宁波日报》三江超市徐经理在接受三江超市采访时表示,员工要求老人“多赔偿”超市内的货物损失,并要求当事人同意。
据《宁波日报》报道,该超市过去向警方提供的视频监控显示,这位老人涉嫌在自助结账时多次“失踪扫描”付款,这引起了超市员工的注意。目前,当地警方已经调查并解决了此事。超级市场已经发布了无罪释放令,并退还了罚款。老年人及其家人不会要求超市支付高额罚款。
故意不作为是盗窃,但超市无权被罚款
无论是顾客的“不扫描”行为还是超市的“罚款”行为,都存在法律层面的定义。
河南泽进律师事务所付建主任律师认为,如果客户故意逃避订单或多次“扫描失败”,可以认定为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丢失扫描”和“丢失收据”可能涵盖与刑法中的传统盗窃没有明显区别的犯罪。据律师付健介绍,购买货物时只开具了部分货物的发票,未开具发票的货物实际上是赃物。根据刑法,如果盗窃公共和私人财产的行为相对较高,或者多次盗窃属于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付健表示,在上述案件中,如果老人明知“不扫描”几次,就属于多次盗窃。虽然金额不符合出示标准,但如果调查发现两年内次数达到三次,也构成盗窃。如果警方发现他多次盗窃,他们将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罚款是行政补救措施,超市无权对消费者处以罚款。据律师付健介绍,未经许可在超市内处罚顾客2万元是违法的。顾客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盗窃,在超市里无权罚款。与此同时,该超市的员工从私人账户中收到了老年人3000多元的罚款,这是由于利用其职位侵占了公司的资产。虽然数额不符合刑事诉讼标准,但可以追究他们各自的民事责任。
此外,一些网民问,在超市的显眼位置设置“一次盗窃十罚”是否有效?根据律师的说法,超市罚款是私人的和非法的,如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他们也会对超市罚款。
该客户因失踪人员数次被定罪。
吉姆的记者们发现,类似的“无扫描”或“无订单”现象并不罕见,未经许可对顾客进行超市“罚款”也并非个例。
资深零售从业者、新零售媒体观察者宋久良表示,目前80-90%的超市都配备了自助收银台,特别是自2018年新零售兴起以来,顾客商品“未经扫描”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在所有超市都有发生,尤其是一些老年人故意携带货物并恶意逃避订单。
最近几天,许多在线用户表示,在这个话题在互联网上引起关注后,他们也经历过类似的经历。网络记者“天生水还是个孩子”报道说,他的家人在超市里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情。这时,他们花了一两百元买了这道菜,但并没有洗掉一把骗子。这家商店一定花了很多钱。最终,通过警方,他们支付了比查利昂高10倍的罚款。
今年8月,北京一名女子在超市结账时,数次扫描不到200多元。他被警方依法拘留。一些网民问,惩罚是否过重。随后,北京警方发布文件称,200元与刑事诉讼金额不符,但该女子五次扫码失败,事实上是多次盗窃。根据相关条例,多次盗窃和其他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监禁、拘留或管制,以及罚款或仅罚款。
今年7月,北京第三仲裁法院宣布了类似案件。在2020年5月26日至2021 1月18日期间,刘无法在知情的情况下扫描某些商品的代码,并多次使用商店的自助收银机秘密盗窃符合盗窃罪宪法要求的商品。犯罪者在六个多月内盗窃了20多次超市商品,虽然被盗商品的价值很小,但次数很高,符合《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不属于轻罪,应依法惩处。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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