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被网约车弃于路边后溺亡,该公司支付赔偿款18万余元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租车。如果网约车司机在路边抛弃一名醉酒乘客并取消订单,乘客溺水,网约车驾驶员是否要承担责任?几天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法院正在审理一起此类案件。一审法院裁定,被告是一家网络汽车租赁平台公司,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该公司支付了18万余元的赔偿金。
病例19例。2021 12月1日。2008年晚上,鲍先生在江苏南通饭店吃饭,晚餐时喝得太多。餐后,餐厅工作人员在宝某手机的帮助下,在网上平台上帮忙订车。宝某的公交车停下后,车辆停了几分钟,宝某再次打开车门。当网约车司机蔡某帮助宝某下车时,宝某因站立不稳而摔倒在地。蔡不停地开车,取消了订单。第二天,宝某被发现在附近的一条河里溺水。
宝某家人认为,司机蔡某和网络租车平台公司对宝某的死亡负有责任,起诉并索赔87万余元。申请人的律师张红提出了申请人的主张:“看完视频后,家属非常愤怒,因为司机蔡某知道宝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便将宝某从车上拉出来,并将其留在路边。宝某从汽车上摔了下来,站不起来,但蔡某开车离开了,司机蔡某自己取消了订单。此外,事故现场相对较远,他上车的道路沿线有一条河。”所以蔡组长对宝某有危险。这很清楚。我们认为,蔡某的经理和网络租车平台公司对鲍某的死亡负有无报酬的责任,蔡某行为也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做法。'
被告律师刘宝玲辩称,宝某的死亡与领导命令的撤销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刘宝玲说:“我们认为原告(死者)在本案中,他是一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子,他的死亡是由于过度饮酒所致。在整个过程中,从在平台上下单到预订车辆到交付,索赔人通常无法与家人联系,在索赔人提出指控时,没有乘客被拒绝或违反合同的情况。我们认为,取消司机下的订单并不违反平台绩效管理规则,规则对取消司机放行有明确的条件,包括取消醉酒人员。'
所以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司机与死者死亡的网络租车平台之间是否存在任何错误,以及宝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在有罪的基础上,网络出租车司机和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和赔偿。
法院认定,头目蔡某在本案中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也没有尽最大努力履行救助义务,因此必须予以起诉。同时,蔡某的行为并不是导致宝某失去自制力的直接原因,因此他只对死亡后果负责。
崇川法院院长、专职地方委员会委员钱旭宁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在履行运输合同期间尽最大努力协助遇险、分娩或生病的乘客,所谓“尽最大努力帮助乘客避免危险或帮助他们摆脱危险状况”。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看到网络出租车司机找到了他,与乘客沟通了很长时间。他已经醉得很严重,可以尽力帮助,例如,报警或将他交给酒店工作人员,或通过电话联系他的家人。'
法院认定,蔡某使用该平台接收运输服务订单,这也是在线租车平台业务的一部分,该平台因此受益,因此应承担法律承运人的责任。钱旭宁说:“《网络出租车预约运营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平台负责承运人的义务以及保护乘客的安全。网络平台还对司机具有适当的管理和教育功能。网络出租车司机违反救援义务的责任应由合法的承运人责任平台承担。”
最终,崇川法院结合事实和当事人的有罪程度,确认网约租车平台公司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在第一个案件中,该公司获得了186489元的赔偿。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平台公司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
殡葬法官钱旭宁表示,在互联网租赁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的过程中,应该更加关注客运的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为此,他们还向平台提交了法庭建议:“相关的在线租车平台有一条不负责任的取消规则,即在线租车司机可以取消各自的订单,如果醉酒乘客可能危及司机或其他乘客的安全,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委员会建议制定一项指令,以接近成员国关于使用机动车辆及其拖车进行公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还应明确规定为遵守客户豁免义务而可能采取的措施的合理选择。'
此外,本案还反映了在线司机缺乏职业道德。建议在在线驾驶平台的框架内对在线司机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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