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放冻带鱼引发疫情 北京4人获刑,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
2022年9月27日,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当庭宣布被告杨等人和被告a贸易有限公司阻碍传染病防治案。被告杨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a贸易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王等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听证后发现,被告杨租用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家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冷藏库和位于丰台区西南郊的水果冷藏库的一些仓库。
2021 4月至11月,被告杨先后从泰国等地进口冷冻带鱼,存放在北京一家贸易公司的冷库内。在入库前,杨没有向冷库提交货物的核酸检测和消毒证书,也没有对仓库内的货物和货架进行消毒。被告是北京的一家贸易公司,在日常消毒灭菌过程中,未核实货物原产地,未检查核酸检测和消毒证书,未对仓库环境和货架进行消毒灭菌,未严格执行国内货物与进口货物分区存放规定。
此后,了解到北京某贸易公司的冷库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在不同地区存放国内和进口货物,西南郊区的水果产品冷库不允许存放进口冷链食品,杨仍然指示薛等人将进口标签改为国内公司的冷冻带鱼标签,并将冷冻带鱼存放在西南郊区的水果冷藏库中。
2022年1月至2月,我市房山区和丰台区发生新冠肺炎阳性病例,薛为首例。经检测,杨租用的两个仓库的货物包装和环境均呈新冠肺炎阳性。
法院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杨违反规定租用冷库存放进口冷链食品,不仅没有向冷库提交货物的核酸检测和消毒证书,而且没有对货物和货架进行消毒,并将进口冷链商品与国内商品存放在同一冷藏库,责令他人将进口标签更换为国内标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客观上造成了新冠肺炎的传播。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正常防控过程中,被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对进口冷链食品的原产地进行核查,未对货物进行核酸检测和消毒证明,未对仓库环境和货架进行消毒灭菌,未严格执行进口货物分区存放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客观上造成新冠肺炎传播。
被告杨、被告单位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预防控制罪。被告人王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赵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均为直接责任高管,按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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