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跳广场舞猝死家属索赔组织者,组织者究竟该不该担责呢?
广场舞是许多老年人喜爱的健身和娱乐活动,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几乎70岁的张先生在练习广场舞时意外因病去世,因此他的家人将舞蹈组织者告上了法庭。组织者应该为老人“广场舞”的突然死亡负责吗?
市民杨小姐在组织广场舞时突然被“指责”。这个故事开始于2022年的某一天。2003年1月,当他像往常一样安排大家在硚口地区附近的玉带古玩城练习舞蹈表演时,团队的舞龙爱好者张先生突然出事了。
最终,张先生死于心脏猝死。张先生去世六个月后,他的家人将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女士告上法庭。家人认为,张先生摔倒后,被告杨女士发现,她不仅拨打了急救电话,还脱下了斗篷,脱下了张先生的舞龙服。
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一庭法官高翔表示:“原告到庭后,被告杨女士被要求赔偿原告亲属因出席活动而死亡、丧葬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共计约60万元。”
对于原告的陈述,被告杨女士表示,在张先生摔倒后,团队没有推迟急救。
市民杨女士说,“摔倒后,她拨打了120120,在路过的医生的帮助下,她进行了人工呼吸和人工按压。”
这位老人在跳完“广场舞”后意外身亡组织者杨女士应该承担责任吗?记者还采访了许多市民。
我不觉得有责任感,因为你喜欢玩,你不付钱给别人。
高先生:我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这是人类的观点,因为他是组织者。
他突然去世了,谁也没想到。
记者从硚口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现已裁定驳回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组织者杨女士无需为跳“广场舞”的老人猝死支付赔偿金。
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庭法官高翔表示:“原告的亲属意外死亡,难以接受。这就是我们理解的逻辑。从法律角度来看,由于被告的行为没有过错,我们无法从法律角度支持原告,我们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6条,如果受害者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并因其他参与者的活动而受到损害,则受害者不得追究其他参与者的侵权责任。法院认定,杨女士组织“广场舞”只是为了丰富大家的休闲生活,并非主观罪过。此外,张先生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功能变化导致的心源性猝死,而非非法法律意义上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6条规定,如果一个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和体育活动,并因其他参与者的活动而受伤,受害人不得就侵权行为向其他参与者索赔;其他参与者在发生损害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一庭法官高翔表示:“本案事件发生后,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医疗措施,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因此他已经完成了他所知的一些医疗措施,我们不应对他过于苛刻。”
高法官还想提醒市民注意“广场舞”引发的事件,以便他们提前知道自己是否参加了日常生活中的活动或组织了活动,预测自己的身体和心理恢复能力,并采取积极的风险预防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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